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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成都市郫都区鑫和创业园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成都市郫都区鑫和创业园商会(英文名称是Xinhe pioneer park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是鑫和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园区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是郫都区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下属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以协调关系、联络友谊、服务会员、促进生产、繁荣经济、互相合作、交流经验、共同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接受郫都区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港通北三路589号四川鑫和创业园区内行政楼5楼 ,邮政编码:61174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提倡爱国、敬业、守法。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指导、协助会员办好企业。

(四)引导会员发展与园区内外的经济合作,沟通和协调会员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咨询和工商信息。

(六)组织交流生产经营经验,帮助会员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根据政策和需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

(八)组织学习、参观、考察、文娱等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属园区有一定经济实力、效益良好、热心公益、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代表及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企业经营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的福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并协助本会开展会务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会章程;
    (七) 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副会长、常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执行委员会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理事(常委)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自筹解决,其来源:1、接受本会会员的捐赠;2、政府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1000元/年,常委(理事):3000元\年,副会长:10000元\年,会长:20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4月1日第4届第9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区工商联备案后生效。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成都市郫都区鑫和创业园商会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郫都区鑫和创业园商会                      印制